行为选择与社会规范

假设:一个行为对相关的每个人都有益,没有人因此受损,亦没有违背任何根本的道德问题,但社会上却少有实践,乃至它成为了某种社会习惯的“规律”。我们该如何看待它?是否应当实施该行为?
之所以有人选择不,通常是因为“不合常规”的标签而迟疑、迷茫、甚至羞耻,害怕被他人嘲笑。但细想,既然行为没有弊端,为何会被社会视为缺乏“正当性”?从后果论上讲,行为是绝对正确的,那为何人还会难以抉择?

当然这是一个不现实的理想假设,放到现实例如:未经历从小一起长大的过程的重组家庭继兄妹,相遇后迸发出爱情的火花。这放在社会伦理上,是绝对不被允许的。但从人的思想角度考虑,二者只是被从第三者强行绑定了社会关系标签,而思想上是不具有家庭关系性质的,所以这份爱情是否属于乱伦,还有待剖析。这个事例是非理想化的,并非没有任何人受损,例如家庭氛围、正常的家庭社会关系与秩序都会受到破坏。

这个问题假设的背后是三个核心概念之间的关系:社会规律、社会规范、以及行为的正当性。
社会规律是指社会的普遍现状,即从大局观上看,而不思考规律的成因,行为在社会上被选择的比例高低。社会规范是指具有广泛性、规范性、情境性的实践规则,可以指导人的行为。而同时其具有可违反性,违反社会规范一般会引发羞耻、责备、制裁等回应。

社会规范很多时候是和社会规律分不开的,社会规范一般符合社会规律,而社会规律可能慢慢衍化为社会规范。例如中国古代的名称避讳,起初只是对尊者、亲者的礼敬之举,后来多数人效仿。当人们据此要求他人避讳并责备犯讳者时,它便转化为社会规范。但被避之字本身无道德善恶,违背者所受责备未必有伦理必然性。这个规范很大程度上缘由于礼俗固化,而不是绝对性的伦理标准。由此可见,社会规范有时是无道德伦理依据的,只是有人这么做了,所以大家都开始这么做,规律就渐渐形成,又渐渐转变为固化的伦理规范。

但是从另一角度讲,引用哲学家哈耶克在《自由秩序原理》所写:

“文化既不是自然的也不是人为的,既不是通过遗传承继下来的,也不是经由理性设计出来的。文化乃是一种由习得的行为规则构成的传统,因此这些规则决不是‘发明出来的’,而且它们的作用也往往是那些作为行动者的个人所不能理解的。”

“尽管我们并不知道它们(这些惯例)的意义,甚至可能并未意识到它们的存在,但正是对这些稳固确立的习惯和传统的普遍遵循,构成了我们所在世界之秩序、以及我们能够在其间找到自身道路的必要条件。”

可以看出社会规范具有人难以理解的复杂性与智慧,是以一种无法洞察的方式产生的秩序维护框架。所以人在进行行为选择时,若未仔细探究与分析其本质以确定其正当性,随意违背社会惯例共识,就很可能在未来产生无法预料的不利影响。反之,如果你能非常肯定某个行为的正当性,那么社会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就可以不被考虑了。
这是因为规范拥有的是复杂的秩序功能,而其不等于规范内容的道德正确性,因此社会规律和社会规范不是行为正当性的最终裁判,但是正当性评估中需要审查和权衡的重要材料。

那么如何评估行为的正当性?历史上众多哲学家提供了各式标准。最主要的有以下三个。
1. 后果论。后果论认为,行为的正当性主要由后果决定,通常追求善的最大化或恶的最小化。
2. 义务论。义务论认为,某些行为本身、规则、权利或义务决定正当性,不能只看后果。
3. 德性伦理学。德性伦理学不先问“这个行为对不对”,而问“有德者会怎么做”“行为体现何种品格”。它强调实践智慧、公正、勇敢、仁慈、节制等德性,认为正当行为是有德者在具体情境中会采取的行为。

三个思想分别考虑的是行为后果,行为底线,行为者的品格和情景判断。这三者共同组成行为的首要评判标准,即利益与道德的可行性检验。
第二层是社会规范审查。由于规范所具有的复杂性与秩序功能,我们应当对其保有默认尊重。若规范是依据道德标准或某种合理原则、合理信仰的,则可作为行为的审查标准。反之,如果规范缺乏伦理依据,只是“大家都这么认为”,或是落后于时代的规则,则社会规范不具有引导价值,不能否定任何行为。需要注意的是,社会规范只是作为审查材料,提供什么事很可能可以做、很可能不能做的案例,而不能作为行为的主观性原因,也不能作为正当性评判标准。其意义在于协助你进行利益性以及道德性的自我分析与判断,而评判的根本还在于前三者。

回到所提出的假设,如果在这样的理想状况下———该行为确实对相关每个人有益、无人受损,并且经过伦理检验———就可以实施,至少不应仅因“不合常规”而被否定或禁止。